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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法律性质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时间:2011-11-1 15:05:53
摘要: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同时法律规范禁止宅基地从农民手中向城镇居民流转。

 

  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为本村的实际户口在册之主,一般是家庭的年长的男性为户主,家庭成员是共同居住使用者。具体涉及到是不是家庭成员共有的问题以及如果家庭成员和户主分家时宅基地的分割等问题,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只能给分离出原来家庭的成员另分宅基地,而户主及未分离出去的家庭成员则不能另分,这说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为户主及组成该户的成员所共有。

 

  在农村,宅基地有福利性质,是一种生活的保障,一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分割的话不可能把一方无条件地赶出去,因为这一户宅基地为全家生活的基础,那么在诸如离婚等情况发生时需要分割宅基地应该怎么办?现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宅基地使用权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本村村民才享有,即男方最先享有,而房产为共同财产,分割时男方补偿女方一半的房屋使用权或者房屋的价款(不包含任何土地的价款)。因为女方为村外嫁入男方村里的,宅基地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在离婚后为独立的一户,可以单独申请一块宅基地,不影响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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