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并轨建设,租售并举
■各市县停建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
■公租房申请不受户籍限制,承租户可购买有限产权
公租房、廉租房通过“租售并举”,承租户可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拥有所租住房的有限产权。1月4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推进保障性住房三房合一、租售并举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从2012年开始,我省将全面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并轨建设、租售并举。
政策
1
江西将停建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出台。《意见》提出,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并轨建设、租售并举,是当前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举措。
保障性住房“三房合一”后,明确并轨方式,各市县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打捆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并轨建设。
公租房申请不受户籍限制
我省明确了保障范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廉租住房对象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公共租赁住房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包括新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建设
2
公租房以50平米小户型为主
我省明确了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80平方米的大户型不超过总规模的15%。公租房小区要建设15%左右的公建配套,其中商业设施面积在10%左右。
租售
3
租金为同地段类型住房租金60%
我省明确公租房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差额补贴,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户其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户,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
公租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承租户可购买公租房和廉租房有限产权
保障性住房“三房合一”后,我省将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工作。我省确定“租售并举”原则,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
我省明确了购买对象,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廉租房、公租房都是“只租不售”。我省全面推进“租售并举”,意味着承租户有望购买到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有限产权,从“住有所居”到“拥有产权”。 听到这个消息,廉租房承租户熊金香很激动:“只要我认真工作努力挣钱,我也可以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是我以前做梦都没想过的事情。”
有限产权按住房
建安成本价出售
销售价格方面,我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可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交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
可继承和抵押
不能出租转让
我省还明确产权规定,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出让的,由当地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意义
4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
的住房困难
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三房合一”将有利于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有利于解决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吸引人才,创造良好创业就业环境,进一步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金使用效率,便于操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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